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行业组织协调与管理,促进皮革行业发展,特成立山东省皮革工业协会,2002年8月经省民政厅批准更名为山东省皮革行业协会(简称山东皮协),英文名称Shandong
Leather Trade Association( SLTA ), 山东省皮协业务上受中国皮革工业协会和山东省轻工行业办、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地址设在济南市纬七路96-2号。
第二条: 山东省皮协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为皮革行业服务,推动皮革行业的发展。
第三条: 山东省皮协的性质是以我省已形成的皮革工业生产、经营体系、商业贸易,包括制革、皮毛、皮鞋、旅游鞋、皮衣、皮件、箱包、皮革运动制品、皮革化工、皮革机械、皮革五金、鞋用材料等为基础,由企业、事业、商业批发零售单位自愿组成社会团体组织,具有法人地位。
第四条:山东省皮革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地址设在济南市纬七路96-2号。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
第四条: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做好行业协调和管理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在政府部门的指导和企业的支持下,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的利益。
第五条:山东皮协的任务。
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收集、统计基础资料,研究行业的发展方向,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计划、出口规划、科技教育等)的建议草案。
2、协助政府推行经济技术政策,提出行业发展产业政策的建议。
3、开展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活动;参加组织产品质量检测、评比;监督产品质量,实施名牌战略,做好真皮标志实施工作。
4、开展商业零售网点质量监督、抽查,协助消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为商业会员及时提供国内外最新的相关市场信息,协助引进国内国际知名品牌,组织进行商业洽谈考察,扩大商业会员的经营范围,真正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6、组织会员单位进行技术、信息、经营、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参加各种形式的展览和技术考察活动。
7、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情报,并为行业内的工商企业互供信息,编写行业有关资料,出版协会会刊。
8、调查、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原材料供应和产品生产、技术、销售等方面的问题,推行企业间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促进行业技术合作和进步。
9、发展同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联系,开展经济、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10、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协调行业关系。
11、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提出行业法规和规章建议草案,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12、提出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开发规划建议草案,协助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成果鉴定推广工作。
13、提出行业新产品开发和科研项目的审查意见,以及科技进步奖和优秀新产品的审定工作。
14、提出行业引进项目审查意见。
15、承办国家、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事项。
16、参与组织发放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工作,组织国家行业标准的实施,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和检验。
17、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开展本行业公益事业活动,以及有利于提高本行业整体素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1、凡向本协会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入会申请书经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2、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商业零售业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填写山东省皮革行业协会会员申请表,经批准可作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代表应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凡在山东境内合法开办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代表机构,均可申请入会。
3、凡为发展我省皮革工业做出较大贡献的有关人士,均可申请入会,作为协会的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聘请有关领导及资深专家担任协会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1、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批评和监督权;
4、行使本协会表决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的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2、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3、向协会反映情况及汇报生产经营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第十二条:山东省皮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负责协会的工作。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召开,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的正式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4、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全体会员代表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赞同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理事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的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织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长决定聘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吸收新会员;
4、决定会员退会或除名;
5、筹备召开下届代表大会。
第五章 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十七条:协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理事长若干人,协助理事长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协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工作,并设置三个专业委员会,即:皮革化工(包括再生革)专业委员会,皮鞋、旅游鞋专业委员会,皮件专业委员会。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建立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资助和捐赠;
3、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5、利息。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1、为实现本会宗旨和完成本会任务而开展的活动支出;
2、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开支;
3、协会所需的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财务预算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决算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并向大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因故需要终止活动,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然后按有关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放可解散。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修改时同。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修改本章程并立即生效。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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